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促进研究生学科竞赛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赛导师,是指研究生参赛作品的指导教师。
第二章 竞赛等级及组织
第三条 根据赛事组织机构、参加规模、社会影响、学校需求等因素,将面向研究生参加的纳入本文奖励范围的学科竞赛分为四个等级:
(一)国际级: 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办的世界性学科竞赛。
(二)国家级:包括国家各部委(局)及其直属机构、国家一级学会、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全国性学科竞赛,入选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竞赛评估与管理体系研究工作组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相关竞赛项目,广东省教育厅公布的广东省本科高校老员工学科竞赛的上一级(国家级)竞赛项目以及国际级竞赛的国内选拔赛。
(三)省级: 包括省 (直辖市、 自治区) 级政府及其直属机构,或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学会、国家一级学会下属二级分会、广东省本科高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内竞赛,以及国家级竞赛的区域选拔赛。
(四)校级: 仅限于公司举办的全日制教育硕士教学技能大赛和研究生文献综述大赛。
第四条学科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科竞赛的统筹管理与组织协调,各培养单位负责学科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中国“互联网+”老员工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老员工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青春”老员工创业竞赛的资助和奖励,学校另行规定,不纳入本办法奖励和经费资助范围。
第三章 获奖奖励
第七条 奖金奖励:
(一)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奖项 对象 |
国际级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特 |
一 |
二 |
三 |
特 |
一 |
二 |
三 |
特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参赛员工(团队) |
10 |
6 |
3 |
1.5 |
1.5 |
1 |
0.8 |
0.5 |
0.5 |
0.4 |
0.2 |
0.1 |
0.1 |
0.08 |
0.05 |
竞赛导师(团队) |
奖金标准按参赛员工(团队)所获奖金的60%。 |
奖励原则: 同一竞赛不同级别分别获奖的,不重复奖励,按照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奖励;同一竞赛中,同时获得团体奖和个人奖的研究生,按奖项最高等级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同一作品在不同赛事获奖,不重复奖励,按照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与本科生合作的集体参赛项目,仅限于奖励排名第一为研究生的参赛项目。同一作品或项目同年度不重复奖励,同一作品或项目不同年度获得更高级别奖励,当年度补齐差额。
参赛研究生(团队)的奖金分配,由排名第一的参赛研究生认定贡献后核定;竞赛导师(团队)的奖金分配,由排名第一的竞赛导师认定贡献后核定。
参赛研究生(团队)奖金从研究生奖助学金项目预算支出,竞赛导师(团队)奖金从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评优项目预算支出。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研究生竞赛经费分为学校资助和培养单位资助两部分。
(一)学校资助
1.校级竞赛举办专项:由研究生院统筹用于每年一度举办校级全日制教育硕士教学技能大赛和研究生文献综述大赛。
2.国家级竞赛资助专项:由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中国科协青年少年科技中心主办的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决赛、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全国性研究生学科竞赛决赛纳入学校资助范围。
集团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参赛研究生(一般不超过5人)及竞赛导师(限定1人)的报名费及竞赛差旅费,在研究生院审批的额度范围内,按照财务规定报销。
(二)培养单位资助
未列入学校资助范围的其他研究生学科竞赛,纳入培养单位资助范围,由培养单位自主统筹考虑。
第九条 研究生学科竞赛资助经费是学校用于组织在校研究生参加学科竞赛的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厉行节约,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申请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通过瞒报、漏报、误报或夸大事实等手段,骗取竞赛资助或奖励支持;如出现上述情况,一经查实,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获得学校其它有关部门资助或奖励的参赛队伍,研究生院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伟德国际1949始于英国研究生学科竞赛资助和奖励试行办法》(广师大﹝2020﹞23号)同时废止。